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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乾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5-02-24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号】(2022)粤73知民初1197号
  【当事人】
  原告: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乾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农业公司)、清远市清某种子有限公司、英德市英城蔬某种子商店
  【案情与裁判】
  原告系“WXXXX”“TXX”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共有人,使用上述品种作为父、母本选育的“彩甜糯6号”通过国家玉米品种审定。乾某农业公司售出的被诉玉米种子,包装袋标有“广彩甜糯3号”等信息。原告主张,“彩甜糯6号”玉米种子系使用“WXXXX”“TXX”作为亲本获得的杂交品种;三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并对外销售“广彩甜糯3号”玉米种子,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授权品种是否为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亲本,是认定该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虽杂交玉米亲本关系的检测技术缺乏国家及行业标准,且检测机构因被诉品种与授权玉米品种在4个位点存在异质性而无法得出两品种之间是否相同的结论,但结合杂交玉米的遗传规律和基因检测技术,从可检出40个位点基因型的单株进行比对可发现,被诉种子“广彩甜糯3号”的部分检测单株与“彩甜糯6号”部分检测单株的40个检测位点bp值无差异,两者基因组DNA中简单重复序列的重复次数无差异,且两者其余检测单株之间的40个比较位点bq值重合度高,可初步证明被诉品种“广彩甜糯3号”与涉案审定品种“彩甜糯6号”构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又因“彩甜糯6号”是由涉案“WXXXX”“TXX”品种作为亲本进行杂交选育的品种,故被诉种子使用与“彩甜糯6号”相同的父、母本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乾某农业公司作为被诉种子的生产者,未说明及举证证实其父、母本信息,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被诉品种是由“WXXXX”“TXX”以外的亲本所繁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构成侵权。判决乾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共2160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乾某农业公司提起上诉,202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国自主育种的杂交玉米亲本品种权的典型案例。该案突破目前我国缺乏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难题,结合杂交玉米育种遗传原理以及植物品种SSR基因检测技术原理,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认定被诉繁殖材料使用涉案授权品种的父、母亲本构成侵害品种权,并依法作出高额判赔。该案有效破解品种权人举证及维权难题,严厉打击侵害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行为,树立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导向,助力推进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此外,该案还将涉案行为人销售未经审定农作物的侵权违法线索移交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实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行政联动,助推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