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信仰法律 忠于客户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江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5-02-18 | 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江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江某公司)、深圳市江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江某公司)及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均是我国半导体存储领域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香港江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18*.*、200680051*.*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授权关联企业深圳江某公司实施案涉专利,该两项专利涉及存储器接口技术,是生产主流存储卡的标准必要专利,被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香港江某公司和深圳江某公司认为,星某公司在其产品中实施了案涉专利,却拒绝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进行许可谈判,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并非传统的专利侵权案件,案涉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原则上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但实施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考虑到专利权人的主要诉求是要求星某公司支付实施案涉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而星某公司亦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现实需要,法院多次组织庭前会议,帮助双方就案涉基础技术事实达成一致,并积极推动双方秉持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磋商,促成双方就包括案涉专利在内的171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3)苏01民初3912、391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调解义务。
  (三)典型意义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半导体产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硬件基础,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推动成果转化的作用,依法主动开展调解工作,不仅成功化解案涉纠纷,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将双方在本案中未争议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并纳入调解内容,最终促成我国企业间首次就主流存储卡标准必要专利达成许可协议,帮助国内半导体企业“化干戈为玉帛”,一揽子高效实质化解纠纷。本案的妥善处理促进了关键技术的市场化,推动新质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实现了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为加快推进我国半导体存储行业技术创新、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彰显了人民法院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