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汽车配件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配件生产、销售,近年来因业务流失无力偿债。2023 年 12 月
27
日,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汽车配件公司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经管理人清产核资,某汽车配件公司无财产,无欠缴税款、社保费等情况,审核确认普通债权
1 笔计 1,871,626 元。因债务人有继续经营意愿,经广州中院、管理人促成,债权人同意债务人通过第三人代为清偿方式,一次性支付 170
万元,视为清偿某汽车配件公司全部到期债务。至于第三人与某汽车配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双方另行处理。2024 年 4 月 11
日,广州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某汽车配件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仍具有运营能力的困境企业,人民法院可通过重整、和解程序等实现对企业的挽救,也可引导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解决或缓解债务问题,消除破产原因,终结破产程序,免于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如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则债务人破产原因消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债权人同意通过第三人代为清偿相应债权,并且同意视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权,故和解协议无需再表决,法院可迳行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