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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退税申请回复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07-04 | 1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6日,秦某与案外人胡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仪征税务局)于2018年9月25日出具了《税收完税汇总证明》。
  2018年11月5日,秦某以“公司负债和其他相应成本”应予扣减为由申请退税。仪征税务局认为秦某申请退税无事实根据,决定不予退税。秦某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扬州税务局)申请复议。2019年9月6日,扬州税务局认为,案外人胡某于2018年3月13日以公司名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方即秦某的个人所得税351804元,并已缴入库。本案中目标公司的负债和亏损已在股权转让价格中体现,秦某要求在股权转让收入中扣减资产、公司亏损、短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于法无据,决定维持《退税回复》。秦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邗江法院一审认为仪征税务局作出的《退税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扬州税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合法。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19)苏1003行初313号行政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秦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征税,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并不包含秦某所称的公司负债、短期借款和其他成本。秦某主张按照净资产核定法在本案中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据此,扬州中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苏10行终7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税收作为物质基础。因此,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当符合退税条件时,公民也有申请退税的权利。本案是一起因股权转让申请退税引发的案件,针对秦某诉求,法院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一一给予回应,全面解答了纳税以及申请退税的依据,及时消除当事人心中困惑。同时,本案判决有力支持了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行为,通过司法裁判服务“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目标,维护了地方税收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