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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5-06-03 | 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入选理由】

近年来,随着AI大模型、生成式AI的飞速发展,国内外出现了多起涉生成式AI的知识产权诉讼,极具争议的前沿法律问题给法院审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本案系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责任的案件,涉及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对用户发布于其平台上的AI生成图片及相关生成模型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等问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法院在区分不同类型大模型平台的基础上,明确了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应用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明晰了在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时的考虑因素,划清了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边界。本案判决坚持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并重、保障权利与服务产业发展并行,妥善平衡了保护人类作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效应。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向被告公司发送了关于规范平台发展的司法建议,得到该公司的积极响应和反馈。

【裁判要旨】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创作行为需要用户提示予以激发,模型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交叠增强,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内容的控制力降低,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判断其是否构成著作权帮助侵权时,应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技术特点,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具体被诉行为,分类分层确定侵权责任。本案中,系由用户输入提示词、上传侵权图片等训练语料并决定是否生成及公开传播被诉的AI生成图片,平台提供的主要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其对用户输入的提示词、训练图片以及生成物的传播行为并不当然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只有当其对具体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时,才构成帮助侵权。对于过错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所涉服务的性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将平台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

【案情介绍】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奥特曼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维权权利。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科公司)是某AI平台的运营主体,通过该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一种针对大规模预训练模型的高效微调技术),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在该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包括奥特曼在内的各类AI生成图片以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被诉的多个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相关训练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形成。用户在该平台上分享奥特曼LoRA模型时会将AI生成的奥特曼图片作为封面图和示例图,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新创华公司认为某智科公司在平台上传播AI生成的奥特曼图片以及相关LoRA模型,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智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提供奥特曼有关模型的训练和发布服务,删除已有奥特曼训练模型、图片等跟奥特曼有关的全部物料和相关数据,对奥特曼及相关关键词在全平台的未授权使用行为进行屏蔽);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某智科公司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传播内容的提供者,并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鉴于奥特曼动漫形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侵权图片由用户上传后,置于平台中能够被明显感知的位置,某智科公司应当知道相关内容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用户通过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可以稳定输出图片角色形象的特征,此时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用户使用行为的结果增强了可识别性、可干预性;某智科公司从涉案AI创作服务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该公司有能力采取却怠于采取符合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来预防侵权。综上,某智科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害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某智科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本身来看,涉案服务方便了用户的作品创作活动,有利于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从可能会给著作权人、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的影响方面看,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训练、参考生图的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用户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一般不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新旧作品间此种影响力的此消彼长是竞争的常态化结果,并非是对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故该院对新创华公司有关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于2024年9月25日判决:某智科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已生成并发布的涉案奥特曼图片、奥特曼LoRA模型,停止提供相关奥特曼LoRA模型的发布和应用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等),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新创华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未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错误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创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智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形,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之故意,且其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本身亦符合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要求,遂于2024年12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