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基本案情】
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某香港公司)、深圳市江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某深圳公司)是我国知名半导体存储研发、制造企业。其中,江某某香港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18281.*、200680051271.*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两项专利均为半导体存储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江某某香港公司授权关联企业江某某深圳公司实施涉案专利。
江某某香港公司、江某某深圳公司主张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制造、销售的eMMC、UFS等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义务拒绝就涉案专利许可条件进行谈判。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并非传统的专利侵权案件,而是涉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遵循某个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或操作时“非用不可”的专利,它们是实现某个技术标准的关键。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中,技术标准为不同厂商和产品提供了统一规范,使不同厂商设备间能够实现互通,解决了设备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已经成为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案所涉的存储卡产品广泛应用在智能手机、智能音箱、平板电脑、游戏机工作站、服务器等设备上,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标准化的行业。
一旦某项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则相关企业按照技术标准制造相关产品时必然会使用该专利,原则上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相应地,实施人应向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江某某香港公司、江某某深圳公司正是基于星某公司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却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亦拒绝与其就许可费问题进行谈判才提起本案诉讼。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涉案专利的特殊性,一方面聚焦本案争议,在两名技术调查官的参与下先后组织了多次庭前会议帮助双方就本案技术事实基本形成一致意见,为后续谈判打下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主动查明案件争议的背景情况及相关专利情况,推动当事人采用邮件沟通、线上会议、线下谈判等多种渠道进行多轮、密集的接触,督促双方在符合FRAND原则的框架下秉持善意、理性的态度,切实加快谈判进程,并要求及时反馈谈判进展情况。最终,促成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0余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
基于双方的许可协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3)苏01民初3912、3913号民事调解书。收到调解书后,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并均向法院表示感谢。其中,江某某香港公司、江某某深圳公司寄送感谢信称该案中法院“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地化解争议,是将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质化解的典范,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调解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实践样本。”
【典型意义】
为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保驾护航。本案中原被告都是国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原告江某某深圳公司是国内半导体存储上市公司当中营收规模最大的一家,被告星某公司生产的应用在汽车电子、人工智能、医疗领域的存储器产品销往全球各个国家。“和则两利、斗则俱伤”,法院不仅成功化解了涉案纠纷,还将双方在本案中未争议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并纳入调解内容,将原本为期数年的谈判周期压缩至数月,促成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并顺利履行,避免了两家国内知名企业的“内耗”。对于权利人江某某香港公司而言,本案确认了其标准必要专利在行业中的核心价值,为其未来的专利许可谈判以及进一步技术研发提供了信心和支持。对于实施人星某公司而言,本案许可协议的签署使其能够合法使用相关技术,避免了侵权风险,其也逐渐参与到技术标准的建设和完善中,从而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与市场地位。服务保障国内统一大市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参与和制定相关标准是推动我国存储行业技术创新、行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关键步骤,本案中双方达成的许可协议是全球半导体存储行业首例在中国企业间达成的主流存储卡(SD、eMMC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在技术标准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汇点上,本案的处理实现了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为更多我国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提供了参考和信心,为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体现了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人民法院立足本职、突出重点、主动担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服务保障国内统一大市场,促进新质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