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行政 行政许可 货物运输 达标车型 终止核查
袁某文于2009年7月购买案涉营运车辆,后挂靠贵州省毕节市某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2012年7月17日,袁某文将案涉营运车辆转籍登记到赫章县野马川镇某村本人名下并注销了该车《道路运输证》。2019年12月13日,袁某文到赫章县交通运输局为该车申请办理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同日赫章县交通运输局向袁某文颁发了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0年6月15日,检测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车辆达标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因按照关于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检查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达标车型公告中未查询到袁某文车辆型号,不符合标准要求,遂终止对该车的达标核查。2023年2月13日,贵州省赫章县交通运输局在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未查询到案涉车辆的相关信息,未为其办理《道路运输证》。2022年12月14日,袁某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赫章县交通运输局不给其案涉车辆配发营运证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赔偿其案涉车辆停运损失费;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12行初152号行政判决:驳回袁某文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袁某文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9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行终20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袁某文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6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行申229号行政裁定:驳回袁某文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赫章县交通运输局未为案涉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车要取得道路运输资格,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规定的达标车型,即经检索查询在达标车型表内有该车车辆型号对应信息的,相关部门才予以核查,如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内车型的,终止核查工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贵州省相关部门《关于在全省启用达标车型实车核查系统的通知》亦规定,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启用后,可先行通过系统进行核查所购车辆是否达标,符合要求再申办车辆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相关手续。即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并不当然取得《道路运输证》,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前提是投入运输车型达标,符合道路运输规定。
本案中,赫章县交通运输局经检索后查明,案涉车辆车型不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也未查询到该车的实车核查登记表,在达标车型公告中无现有车型,袁某文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相关要求,其申请许可形式材料要件不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赫章县交通运输局未向袁某文投入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符合规定。对袁某文请求判令被告未向其投入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行为违法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第24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
一审: 贵州省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023)黔0512行初152号 行政判决(2023年5月25日)
二审: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05行终203号 行政判决(2023年9月4日)
再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黔行申229号 行政裁定(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