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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儿童滑行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3-11-20 | 5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原告是“滑行车(UU脚踏)”(专利号为ZL 2019 3 0117388.7)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在其网络店铺上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1辆。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予赔偿。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上述侵权产品的上家来源证据。
  【裁判结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不知道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且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但其确实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原告为维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2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其确实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确实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维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被告承担后,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其上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