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推荐理由】
“银联”商标及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承载的商誉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山寨银联”不仅令消费者和商户蒙受经济损失,也让银联的品牌形象大打折扣。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山寨银联”的行为,致力于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维护金融秩序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案件审结后,法院还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集中清理涉嫌违法字号,加强审核预防侵权行为。
【案情】
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联公司)。
被告银联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下称银联淮安公司)。
银联公司于2002年-2014年间将“”、“”和“”三个标识分别注册于第36类和第9类“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共计六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中,在第36类信用卡服务上注册的“银联”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也曾在判决中认定“银联”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银联淮安公司成立于2015年,使用“银联”作为字号,同年就“”标识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在相关监管部门经银联公司投诉找其谈话后,又于2016年就该标识在第9类商品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银联淮安公司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的POS机、刷卡器商品、包装、说明书等处使用“”、“”、“银联快付”、“银联快付company”、“银联快付2688”、“UNIONPAY”等标识,并在其淘宝网店的产品介绍中宣传“中国银联品牌直营”、“厂家直销”。银联公司认为,银联淮安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诉请判令银联淮安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现有企业名称;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并消除影响。银联淮安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著作权、商标均经合法登记或申请,系有权使用,不构成侵权。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联公司系“”、“”和“”等六个商标的权利人。银联淮安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涵盖了第三方支付、资金结算等,属于金融服务的一种,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银联淮安公司使用的“”、“”、“银联快付”、“UNIONPAY”与银联公司的相应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还使用了“银联提醒您……”、“银联认证”等极易误导相关公众的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来源与银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银联淮安公司就“”标识进行著作权登记和商标申请的时间远远晚于银联公司商标的注册时间,其抗辩不能成立。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银联”商标及字号在银联淮安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而银联淮安公司仍注册与其相同的字号,且二者经营范围存在紧密关联,同时,银联淮安公司在对其淘宝网店销售的POS机及刷卡器进行介绍时,故意使用大量“中国银联品牌直营”、“银联老品牌”等容易导致混淆的宣传性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银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银联淮安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停止擅自使用银联公司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银联”文字;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9万元;消除影响。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结后,法院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法处理侵权行为、集中清理涉嫌违法字号、加强审核预防侵权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