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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某人才服务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省钱招”插件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3-10-30 | 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网聘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人才服务公司、某咨询公司
  【案情】
  域名为zhaopin.com的“智联招聘”网站系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的网站,由被上诉人某人才服务公司、某咨询公司共同运营。域名为sheng.mofanghr.com的网站亦为有偿提供求职者简历的人力资源网站,由上诉人运营。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其“魔方微猎HR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智联招聘”字样,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以及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上诉人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智联招聘”经过被上诉人的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诉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智联招聘”字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上诉人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破坏了被上诉人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具有不正当性。上诉人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扰乱了“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经营。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点评】
  清华大学 张晨颖教授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法所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本案判决澄清了互联网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平台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竞争的本质是对交易对象的争夺。无论商业模式是否相同,只要具有相同的用户群体并在经营中争夺与相同用户的交易机会,均存在竞争关系。二是明确平台“搭便车行为”减少了市场的激励、损害了创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是明确经营者宣传信息在损害赔偿中证明中的推定作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基于宣传所产生的事实推定后果,相关宣传可以作为计算损害的依据。该案对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建设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