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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埃·雷米马丹公司与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圣盟菲珑商贸有限公司、孙某强、义乌市幻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3-10-23 | 7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入选理由】
  本案是对三维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涉案立体商标系酒瓶,虽然商品容器作为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往往较弱,但经过权利人的长期宣传使用,仍然能够积累起知名度,获得较高强度的法律保护。涉案立体商标由法国埃·雷米马丹公司注册并长期使用于其人头马XO干邑商品上,在酒类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法院在进行侵权比对时,结合涉案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被诉侵权的三维标志与立体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判决生产商赔偿100万元,充分保护了国外立体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人的司法立场。
  【裁判要旨】
  立体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包装物或其他三维标志。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在涉案立体商标已在酒类行业建立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提供较高强度的法律保护。在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区分生产商、经销商、末端销售者等侵权主体的类型,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分别准确界定其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初528号
  【案情介绍】
  法国埃·雷米马丹公司系第G912806号、第G1317531号立体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酒等第33类商品上。埃·雷米马丹公司将涉案立体商标长期使用于其人头马XO干邑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酒业公司)在网站上宣传LINGLONG XO白兰地、SANM FL XO白兰地,上述白兰地的酒瓶与涉案立体商标近似,网页显示该公司的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埃·雷米马丹公司经公证从玲珑酒业公司、烟台圣盟菲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盟菲珑公司)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的网店购买了多瓶被诉侵权商品,并从圣盟菲珑公司的经销商处购买了被诉侵权商品。部分侵权商品使用了圣盟菲珑公司的注册商标。埃·雷米马丹公司又从义乌市幻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讯公司)在相关电商平台的网店中购买了被诉侵权商品,该些商品来源于玲珑酒业公司。孙某强系圣盟菲珑公司的唯一股东。
  【裁判内容】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是第G912806号“图片”、第G1317531号“图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涉案立体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诉侵权酒瓶与涉案立体商标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玲珑酒业公司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圣盟菲珑公司虽然不直接生产被诉侵权商品,但其允许他人在部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其“图片”商标,并销售部分被诉侵权商品,也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圣盟菲珑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孙某强为该公司的唯一登记股东,其应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幻讯公司销售的产品来源于玲珑酒业公司,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和赔偿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该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产品的销售数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各被告的损害赔偿数额。该院于2022年9月26日判决:玲珑酒业公司、圣盟菲珑公司、幻讯公司停止侵害,玲珑酒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圣盟菲珑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孙某强对圣盟菲珑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幻讯公司赔偿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