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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04-18 | 1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雍房产公司)开发的“阳光鑫城”项目,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配套费先缴纳1000万元,余款6927739元在6个月内缴清。2018年11月9日,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大足区住建委)向宝雍房产公司送达《行政决定告知书》,决定对宝雍房产公司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16927739元,并以应缴的配套费6927739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配套费缴纳完为止。
  2020年11月4日,重庆五中法院裁定受理宝雍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大足区住建委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13855477.6元(其中配套费、滞纳金各6927738.8元),债权性质共益债务。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大足区住建委享有普通债权13855477.6元(其中配套费、滞纳金各6927738.8元)。
  (二)审理情况
  大足区住建委不服管理人债权认定,于2021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大足区住建委享有债权13855477.6元,比照税款债款予以清偿。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9日,法院判决确认大足区住建委对宝雍房产公司享有普通债权6927738.8元、劣后债权6927738.8元,并驳回大足区住建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确认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债权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审理中明确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审查范围,以及如何认定城市建设配套费、滞纳金债权的数额和性质,对类似破产债权审查确认有一定借鉴意义。一是明确法院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审查范围。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所判定的债权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所判定的债权,其利益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更涉及全体债权人之间债权比重(可分配财产)的调整。因此,管理人与债权人在债权性质上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不能约束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法院应全面审查破产债权的金额、性质、清偿顺位等三方面,作出明确的处理。本案中管理人与债权人均认可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与法律、司法文件等规定不符,应予以纠正。二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具有强制征收性质的债权如税款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类债权,数额应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数额为准。三是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政府强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类债权不同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类的税收债权,其债权性质应属于普通债权。在此基础上征收滞纳金,目的在于通过征收高标准的滞纳金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属于行政惩罚性措施,在清偿顺序上应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属于劣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