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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诉区政府要求撤销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04-11 | 1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8日,常州某小区A幢B单元王某等七户业主提出共同出资加装电梯的申请。该加装电梯项目在最初征求业主意见时,该单元12户业主均签字确认同意。2019年5月1日,区政府颁发了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认为该项目符合条件,同时对于项目中的建设主体、承包、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等事项予以明确。
  一楼住户倪某某在项目在建过程中,以加装电梯影响其自身采光、房屋安全等权益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加装电梯项目不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区政府颁发的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
  (二)裁判结果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加装电梯是政府解决老小区居民出行困难、提高生活质量的一项行政便民公共管理举措。本案中区政府在审批加装电梯项目时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同时也兼顾利益平衡原则。考虑到加装电梯不可避免会对低楼层住户产生影响,采取北面安装、茶色玻璃避光等措施尽量减少通风、采光、隐私、噪音等影响,保障了低楼层住户的合法权益,区政府作出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如出现侵害其他居民相邻权利、影响相邻人容忍义务的情形,倪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张民事救济。据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绿色资源理念的推行,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工作也从原来的大拆大建向加装电梯、家居服务等进行精细化提升。老小区加装电梯给高楼层业主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有可能会对低楼层业主造成采光、噪音等方面的困扰,该案即是因此引发的行政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审查涉案行政行为并确认其合法性,同时兼顾利益平衡原则,充分关注低楼层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一方面,坚持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当事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另一方面,引导行政机关在工作中秉持共同富裕理念,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和积极沟通,促成了当地政府逐步完善加装电梯相关配套政策,为后续实质性化解纠纷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是司法发挥裁判指引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民生保障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的有力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