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分公司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里村集体土地1910.76平方米、国有河流3162.10平方米和已征收国有土地
1871.35平方米,用于建设工程项目部和职工宿舍。上述所占土地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瑞资规罚[202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70.75平方米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253.48平方米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指定义务,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瑞安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瑞安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裁执分离”原则,退还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故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并由瑞安市飞云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配合。后瑞安法院向飞云街道办事处发函催办。2021年12月9日飞云街道办事处回函确认: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分公司已于同月6日自行组织拆除违法建筑,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由瑞安市飞云街道办事处没收完毕。
典型意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使用土地都需要经过依法审批,否则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近年来,违反土地规划非法占用的案件较为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造成大量土地毁坏和生态环境破坏。人民法院积极履行绿色司法保护职能,严格非诉审查,紧抓“裁执分离”,及时督促执行情况,确保被侵占的土地及时得到恢复,为土地保护注入持续的“司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