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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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9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8民终362号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某归还周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杨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5日河津市人民法院向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2018年6月12日杨某某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15日。后查明,杨某某在被司法拘留后不但不履行判决义务,反而将某公司欠其90万元的债权转让他人。还查明,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杨某某银行账户每月有2000多元收入却不履行判决义务。 河津市人民法院将杨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河津市公安局, 2021年7月21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1年12月16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而不履行判决义务,还将其大额债权转让他人,造成案件不能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