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通过贿选当选某村村主任后,不断笼络村两委委员,拉拢关系,逐渐形成了以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团体。近年来,该组织在其村及周边区域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特点以家族势力为中坚力量,涉及人数多,主要成员较为固定,存在内部组织规约。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经济基础支撑,刘某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8家相关公司,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承揽了辖区全部工程的土方、砂石等项目,相关工程款共计千万元;刘某本人或者其组织成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获利百万元,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获利100万余元;刘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附属物等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3000万余元,用于其名下公司经营。该组织还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以村委名义成立禁建队,对村民实施殴打、强推、强拆等暴力违法行为;组织指使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在刘某经营KTV期间,招募社会人员看场子,对发生纠纷的顾客进行殴打等。
最终被告人刘某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并判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对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等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由于是以基层组织名义实施,社会危害性比较隐蔽。本案中,刘某借助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身份,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担任村两委委员等手段,把持和控制基层政权,长期横行乡里,对刘某等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全面反映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对基层自治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对于进一步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