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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某农业公司诉乾某农业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5-05-19 | 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

原告 :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某农业公司)

被告 :广州乾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乾某农业公司)

被告 :清远市清某种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英德市英城蔬某种子商店


【案情与裁判】

恒某农业公司系“TXX”“WXXXX”玉米品种权共有人,其用上述品种作为父、母本杂交选育出“彩甜糯6号”玉米种并通过国家玉米品种审定。恒某农业公司主张,乾某农业公司等生产、繁殖并售出的“广彩甜糯3号”玉米种是使用 “TXX”“WXXXX”作为亲本获得的杂交品种,其行为侵害恒某农业公司对上述玉米种享有的品种权。恒某农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乾某农业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经将“广彩甜糯3号”与“彩甜糯6号”品种繁殖材料进行SSR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因两者在4个检测位点存在异质性,导致检测机构未能得出两者品种是否相同或极近似的检测结论。故双方当事人对于“广彩甜糯3号”是否使用“TXX”“WXXXX”作为父母本进行育种的问题存在争议,导致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亦存在争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授权品种是否为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亲本,是认定本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虽有关杂交玉米亲本关系的检测技术缺乏国家及行业标准,且检测机构因被诉品种与授权玉米品种在4个位点存在异质性而无法得出两品种之间是否相同的结论,但结合杂交玉米的遗传规律和基因检测技术,从可检出40个位点基因型的单株进行比对可发现,被诉种子“广彩甜糯3号”的部分检测单株与“彩甜糯6号”部分检测单株的40个检测位点bp值无差异,两者基因组DNA中简单重复序列的重复次数无差异,且两者其余检测单株之间的40个比较位点bq值重合度高,可初步证明被诉品种“广彩甜糯3号”与涉案审定品种“彩甜糯6号”构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又因审定品种“彩甜糯6号”是由涉案“TXX”“WXXXX”品种作为亲本进行杂交选育的品种,故被诉种子使用与审定品种“彩甜糯6号”相同的父、母本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乾某农业公司作为被诉种子的生产者,未说明及举证证实“广彩甜糯3号”品种的父、母本信息,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被诉品种“广彩甜糯3号”是由“TXX”“WXXXX”以外的亲本所繁殖,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乾某农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故判决乾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恒某农业公司共计216000元。宣判后,乾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探索保护我国自主育种的杂交玉米亲本品种权,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典型案例。案件结合杂交玉米种的子本单株繁殖材料基因简单重复序列的重复次数相同等证据,认定被诉繁殖材料侵害亲本植物品种权。在鉴定机构未能基于检测数据给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本案结合杂交玉米育种遗传原理、植物品种SSR基因检测技术原理以及主要农作物审定制度,采用优势证据规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由生产者承担未能举证证实其所推广主要农作物亲本品种来源的不利后果,实现对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本案还将涉案违法线索移送种业行政部门,形成严厉打击销售推广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行为的合力,为推进种业振兴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