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执转破 小微企业 法定代表人代为清偿债务 破产和解
受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
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某电商服务公司因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其债权人株洲某置业投资公司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荷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后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随即申请某电商服务公司破产清算。2024年6月7日,荷塘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并摇珠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清算期间,某电商服务公司向荷塘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其法定代表人周某自愿以3万元人民币为限作为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经表决,全体债权人均同意该和解协议。2024年10月24日,荷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认可某电商服务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仍具有运营能力的困境企业,人民法院可通过重整、和解程序等实现对企业的挽救,也可以引导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解决或缓解债务问题,消除破产原因,终结破产程序,免予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如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则债务人破产原因消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债权人同意由法定代表人代为清偿债务,破产原因消除,企业得以免于破产,同时也最大限度减少了债权人损失。本案系在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的成功案例,为今后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