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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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6日,被执行人罗某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2%。因被告人罗某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刘某某起诉至茶陵县人民法院,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湘022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某偿还刘某某本息共计10.56万元;后段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照本金8万元和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12元由罗某某承担。判决生效后,因罗某某一直未能偿还到位,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3月22日执行案件立案。法院随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文书给被告人罗某某,但本案因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罗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8月9日终结执行。2023年,茶陵县人民法院陆续收到被执行人罗某某的执行案件共4件,申请执行的金额合计达25万余元。 2022年10月,罗某某因茶陵县官铺村自建房拆迁获得补偿款114万,其明知自己因未偿还借款被人起诉至法院并被冻结相关银行账户,为防止拆迁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罗某某先是用其继母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接收拆迁款,后在拆迁款到账后,又采取银行卡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拆迁款用于个人挥霍,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3年9月1日,茶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罗某某拒执线索移送茶陵县公安局。茶陵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湘0224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被告罗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罗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将大额款项用于挥霍,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受损,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罗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对此类抗拒执行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