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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婴幼儿托育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4-07-15 | 4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某婴幼儿托育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注册资本 100万元,由 4 名自然人投资设立,主要业务为婴幼儿托管。2023 年10 月 27 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债,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婴幼儿托育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公司无资产,确认职工债权 5 户共计 82,213 元,普通债权 22 户共计458,900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1笔计4,738元,对外负债共计545,852 元。管理人调查发现,公司股东何某等四人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债权人要求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在起诉前,广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对股东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经释明,何某等 4名股东为避免被追诉,愿意筹措资金偿债。2024 年 2 月 7 日,某婴幼儿托育公司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拟由股东自筹资金 35 万元,按照职工债权 80%、普通债权 60%的比例清偿破产债权。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广州中院于 2024 年 2 月 8 日依据
企业破产法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认可某婴幼儿托育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法为促进破产财产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防范逃废债,规定了如追缴出资、追收债权、破产撤销权、禁止个别清偿、确认行为无效、追究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等一揽子工具,上述追收、追责制度构成破产法上的“工具箱”。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手段追收公司财产。本案中,债务人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但某婴幼儿托育公司无资产,即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债权人也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同时,股东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一旦败诉将影响股东征信和其名下其他公司的经营。本案经管理人充分释明,鼓励股东正确面对问题和风险,从而促成股东自愿出资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股东避免了风险,同时化解了潜在的衍生诉讼,有利于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