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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569号
【入选理由】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智能机器人网络直播侵权案,厘清了模仿他人智能机器人直播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在对直播模式中的机器人形象、直播话术、直播页面等各项元素能否得到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认定被告通过整体抄袭、模仿的方式损害他人竞争性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市场经营者以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妥善平衡保护原创者合法利益与鼓励自由竞争的关系,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简要案情】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广和宣传二白机器人,在抖音和微博平台分别注册账号,并开发了机器人主持直播的智能程序,观众可以在直播中直接与机器人对话、打赏、互动。该智能程序使得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累积了大量的交互数据和用户资源,创设了直播界面与话术系统,形成具有特色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模式。被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抖音号及教学视频中使用了二白机器人形象,在直播过程中以及销售的“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中使用了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近似的直播界面与直播话术,并通过佣金形式激励其下线代理商扩大直播软件的销售渠道。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共同实施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辩称,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二白机器人形象只是为了介绍其智能直播语音软件,该软件用于指导用户搭建智能机器人直播间,两者的直播界面、直播话术并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涉案二白机器人形象展现了个性化表达及一定程度的艺术美感,构成美术作品。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传播二白机器人形象,侵害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直播话术是直播场景中通用、常见的表达,未达到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文字作品;涉案直播界面主要体现直播功能性作用,在界面颜色、内容选择及布局编排等方面未能体现独特的构思和审美意义,不构成美术作品。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二白机器人网络直播经过长期的优化,积累了较多的用户群体及访问流量,其具有新颖性的直播间设计创意可以为其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以及“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中使用了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相近似的直播界面、直播话术,存在明显的抄袭行为,该行为降低了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开发投入成本,使用了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期经营基础上持续优化设计而成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方案,此种不劳而获参与市场竞争攫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有违商业道德。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多种方式对外销售该智能直播软件,加速了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类似智能机器人直播间的复制与扩散,在粉丝、流量等与网络直播行业直接相关的商业利益上,不当攫取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机会,损害其竞争利益。综上,法院认为,自由竞争语境下应当允许市场主体相互模仿专有权控制范围以外的产品设计创意,这将有助于市场整体竞争力的提升与消费者福祉的改善,但模仿自由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模仿他人产品设计创意旨在进一步创新设计且应控制在个别要素之内,不得损害原创者合法利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上均已超出模仿自由的范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于2022年6月21日判决: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