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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华豪公司等诉清远市某区政府等行政协议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09-13 | 1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2006年4月,广东湖南商会皮革委员会与清远市某镇政府就位于源潭镇东坑工业小区银英公路边的征用土地、建设等事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清远市某镇政府负责征收位于源潭镇东坑工业小区银英公路边的土地约2430亩给皮革委员会使用,皮革委员会按照每亩土地包干价格为8.4万元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土地价款20412万元,清远市某区政府在该投资协议的鉴证方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签订后,皮革委员会邀请南海华豪公司、叶某某、麦某甲、麦某乙、梁某某五原告参与项目土地开发,五原告向清远市某镇政府支付了征地预付款2690万元。随后,因项目暂缓建设,清远市某镇政府与南海华豪公司等五原告分别签订《退款协议》,约定分两期退回2690万元给南海华豪公司等。因清远市某镇政府未如期退还上述款项,南海华豪公司等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清远市某区政府、清远市某镇政府返还待征地款2690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清远市某镇政府作为《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未能在《退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退款,应当承担退还南海华豪公司等五原告预付征地款以及利息的义务。清远市某区政府作为鉴证人在该《项目投资协议书》盖章,造成了五原告对当地政府征地承诺的信赖,且其在《项目投资协议书》签订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应当共同对《项目投资协议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承担责任。故判决:清远市某区政府返还铝型材公司等五原告预付征地款共计2690万元及利息;清远市某镇政府对上述返还款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招商引资活动中,政府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署和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协议未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