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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09-13 | 17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买受人为支付价金而向出卖人交付承兑汇票,此时出卖人即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当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出卖人既享有票据追索权,亦享有原因债权(合同价金请求权)。出卖人有权自主选择权利保护路径。
  【基本案情】
  2017年,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两台切割机,金额共计11万元。甲公司按约交付了切割机,乙公司通过网银转账向甲公司支付了3万元,又向甲公司背书转让金额为784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作为货款支付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此后,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而遭银行拒付。甲公司遂向丙公司支付票款78400元。甲公司支付该款后,向乙公司起诉主张该款。
  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明确向乙公司主张合同价款,不选择行使票据追索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苏0205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乙公司为支付合同对价向甲公司交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作为出卖人即享有原因债权(合同价金请求权)和票据债权(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两种债权。根据票据性质和功能,债权人应当先行使票据债权,如不能得到满足,可再行使原因债权。因案涉票据已遭银行拒付,故甲公司行使票据债权已无法获得相应对价,甲公司可行使原因债权,即要求乙公司支付对应的合同价款。当然,甲公司在票据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继续行使票据追索的权利,其有权进行选择,现甲公司明确要求行使合同价款请求权来实现债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
  【裁判意义】
  商务往来中,通过转让票据的方式支付货款是一种常见的付款方式,该付款方式便捷、高效,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因票据权利的实现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如遭付款行拒付导致无法取得票据对价即是其中的一种。在此情形下,若持票人只能主张票据权利,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亦未对此作禁止性规定,因此,持票人有权选择行使票据权利,亦有权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向其前手主张权利。如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则持票人应向其前手返还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