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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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为了迎接第七届全国农运会,南阳市对涉及农运会场馆区域的健康路周边实施拆迁。王某某原有的房屋位于拆迁区域内。经过协商,王某某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安置住房意向书》及《尚座花园安置协议书》。关于安置房的装修问题,王某某选择“愿意让装修,可在分房后由企业根据安置房标准负责装修”。王某某按照上述协议选择房源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未按照协议对其已经选择的房屋进行装修,王某某遂拒绝领取安置房屋钥匙。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0月起拒绝向王某某支付过渡期租房费用。王某某遂以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安置意向书、协议书中约定的按安置房标准装修并交付房屋;支付自2017年10月起每平方每月12元的过渡费至交房;2、毛坯交房,被告应当按照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3、判令被告免除交房前的物业服务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及理由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按照安置面积2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费;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和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3292.4元的标准对王某某安置房进行装修或者向王某某支付3292.4元装修费;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过组织调解协商,促成各方当事人就涉及的行政和民事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豫13行终354号行政调解书,对王某某、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和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在本案房屋征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拆迁户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涉及的拆迁安置项目长达九年,处理此类纠纷既要确保被征迁户尽快得到安置,依法足额获得补偿利益;又要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该案最终不仅解决了装修问题,而且就物业管理费缴纳问题也促成了调解,一揽子解决了行政纠纷和民事争议,同时以出具行政调解书的方式结案,确保调解意见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