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卢某艳等人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在织金县城、织金县茶店乡等地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收取毒资,采取丢包(人货分离)方式多次进行毒品交易。卢某艳贩卖毒品给郭某,郭某贩卖给龙某康,龙某康贩卖给王某、龙某,王某、龙某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康还向孟某、肖某购买毒品贩卖给王某,孟某认识王某后,多次贩卖毒品给王某。卢某艳还贩卖毒品16克给姚某,姚某再贩卖给漆某,漆某再贩卖给吸毒人员。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通报王某、龙某康贩卖毒品案,检察机关及时对该案提前介入,承办人发现案件毒品上线身份明确,建议公安机关投入侦办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抓捕涉毒漏犯卢某艳等七人。2021年4月、8月、11月,检察机关以王某、龙某康犯贩卖毒品罪,卢某艳、龙某、孟某、肖某、姚某、漆某等人犯贩卖毒品罪,郭某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分别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卢某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八人分别被判刑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卢某艳等四人不服上诉,其余五人服判,2022年4月6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办理未查获毒品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依托检警协作办公室及侦查协作等机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搜集、固定客观性证据。对于发现遗漏的毒品上线,加强与侦查机关侦查协作,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深挖打击,并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办案质效,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