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4年6月19日,原告邓某某在德安县某大药房处购买了一盒“至尊珍品”山参、一盒“鹿茸”、一盒“人参”,2024年7月4日,邓某某以涉案产品无生产日期且严重虫蛀变质为由,向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邓某某不服,于2024年8月2日向德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4年9月5日,德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邓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
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民生保健食品,单纯的就案办案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故联合德安县司法局、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联系案涉药房,积极和原告进行沟通,实质化解纠纷,最终原告和药房双方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2024年11月22日,邓某某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一直都是市场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人民群众对相关争议事项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行政机关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重要渠道。通过“府院联动”方式,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和法院各自职能优势,助推食品药品领域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净化药品市场,提高广大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促进公民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