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关键词
行政∕建设工程∕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措施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在建房屋等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该强制拆除系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开展,不受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调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基本案情
2018年,由王某出资,石某、张某辉提供土地在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展架村修建房屋。2019年11月18日,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王某等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县城规划区内修建房屋,遂向其送达《停建通知书》。2021年5月17日,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等人仍在修建房屋,随后进行调查询问。2021年5月28日,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等人违法建房的行为正式立案后,进行调查,依程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经集体讨论,于2021年7月20日向王某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王某等人违法事实、理由并责令王某在2021年7月22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2022年7月23日,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王某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王某在收到催告书后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021年7月27日,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剑河县人民政府递交《关于要求依法对石某、王某、张某辉、王某甲等户修建的违法建筑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请示》。次日,剑河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对案涉建筑物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2021年9月9日,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王某不服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黔2625行初5号行政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黔26行终10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2)黔行申1079号行政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中,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一审庭审中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依照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职能。对王某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在建房屋,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向王某下达《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经剑河县人民政府批复,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对案涉在建房屋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