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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林抢劫抗诉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5-03-10 | 1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马某林,男,无业。
  2015年5月25日晚,马某林驾车(车系从堂弟处所借)从甘肃省和政县到临夏市,将怡某红接至和政县。5月26日起,马某林男扮女装在深夜持怡某红两张储蓄卡频繁取现共计人民币28.4万元。6月21日,马某林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怡某红的储蓄卡及人民币32万元现金,并在附近杂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装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机关在马某林归还堂弟车辆地点附近的一处田埂发现怡某红尸体。经鉴定,怡某红系他人捂压口鼻、套头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外,公安机关从马某林所驾车上发现几处怡某红的血迹。手机轨迹分析报告、手机基站位置解析证实,怡某红手机号码与马某林的手机号码在埋尸地附近有交集。
  2016年9月,甘肃省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怡某红亲属向马某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2018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某林用暴力手段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后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临夏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也提出上诉。
  2019年6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提出抗诉。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4年1月31日,最高法决定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2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抢劫罪改判马某林死缓,并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细致深入审查案件。检察官认真审阅全部卷宗22册、光盘71张,鉴定意见17本,先后两次提讯原审被告人马某林,并实地查看马某林作案路线,包括马某林家、被害人鞭炮铺、所住小区、埋尸地等重要涉案场所,进一步增强了直观感受,并组织原现场勘察人员、审讯人员、法医及省、市院承办检察官等召开座谈会,通过一线办案人员讲述,了解到一些案卷中未体现的案件细节。
  (二)围绕原判不予认定理由,下级检察院提抗理由和马某林无罪辩解加强针对性审查。一是围绕原判关于“认定马某林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并抢劫其财物的证据不足”的理由,着重审查其理由是否成立。二是围绕下级检察院提抗理由,审查其提请抗诉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查认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依托原来调取的被告人马某林与被害人怡某红使用的手机信号数据,协同检察技术人员、法医,委托有关部门运用专业定点测量仪器进行重新精确测量,进一步确认马某林与怡某红手机信号在案发期间分别在怡某红店铺附近、马某林家里、银行附近、埋尸地并轨运行,足以认定马某林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并抢劫其财物的事实。三是针对无罪辩解,审查并调取新证据予以反驳。马某林一直辩称案发当晚受王某龙委托将被害人接到和政县,并在和政县一汽修厂门口交给王某龙。最高检指导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调取了王某龙手机在案发时间段的信号轨迹未出现在和政县而是在其他地方的新证据,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证实王某龙没有作案时间,排除原判认为有第三人作案的嫌疑。
  (三)依法慎重,切实把好案件抗诉关。一是与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就其中的技术证据问题反复沟通,进一步释疑解惑。经深入分析论证,进一步增强了“涉案车辆副驾驶位置乘坐人就是怡某红”的内心确信。指导甘肃省检察院与侦查机关、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反复沟通,进一步排除本案有关疑点。二是认真制作抗诉书,针对原判不予认定马某林抢劫罪的理由进行充分说理和论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最高检持续加强对下指导,并组织庭审观摩、评议。
  【典型意义】
  马某林抢劫抗诉案是党的二十大后最高检决定抗诉的首个重罪案件,作为“零口供”、无目击证人的疑难复杂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定案、如何审查被告人无罪辩解、如何借助技术性证据办理案件,如何综合审查证据,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案从2015年案发,到2024年改判,历时十年,三级检察机关上下齐心、持续发力、接续抗诉,形成监督合力,维护了司法公正。马某林抢劫抗诉案是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是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