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2024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对马玉林抢劫案公开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马玉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2.7万余元丧葬费。
2015年5月25日晚,马玉林驾车(车从堂弟处所借)从甘肃省和政县到临夏市,将怡某接至和政县。5月26日起,马玉林男扮女装在深夜持怡某两张储蓄卡频繁取现共计28.4万元。同年6月21日,马玉林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发现了怡某的储蓄卡及32万元现金,并在附近杂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装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机关在马玉林归还堂弟车辆地点附近的一处田埂发现怡某尸体。经鉴定怡某系他人捂压口鼻、套头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外,公安机关从马玉林所驾车上发现几处怡某的血迹。手机轨迹分析报告、手机基站位置解析也证实,怡某手机号码与马玉林的手机号码在埋尸地附近有交集。
2016年9月,临夏州检察院以马玉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怡某亲属向马玉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2018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玉林用暴力手段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后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以盗窃罪判处马玉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临夏州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也提出上诉。
2019年6月,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提出抗诉。考虑到马玉林为谋财而杀人,建议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最高检除对原有证据全面复核外,还指导甘肃省检察院充分挖掘电子证据的价值。检察机关通过恢复、分析马玉林与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发现,被害人失踪当天最后8条通话记录均是与马玉林通话,此后再无通话记录。通过分析经纬度测量数据、案发时段马玉林与被害人手机基站位置信息、公安机关提取的涉案手机数据,发现被害人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和马玉林使用的手机号码基站信号,自2015年5月25日22时起处于并轨状态,并向和政县移动,先后在马玉林家中停留1小时,在马玉林家附近银行处停留约50分钟,26日1时至4时许在发现被害人尸体处停留约3小时。
最高检检委会审议认为,该案虽系“零口供”案件,但认定马玉林为谋财而杀害怡某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
2024年8月9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认为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结合原审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马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而此时,距离马玉林被原判认定构成盗窃罪刑满释放,仅剩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