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工程公司招聘贾某某从事杂工。2018年10月13日,贾某某搭乘工友三轮车从工地返回宿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2019年2月,贾某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发生事故时贾某某已满60周岁,其无工伤参保信息,用人单位某工程公司也无工伤参保信息,贾某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0年3月,贾某某向嘉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善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6月28日,嘉善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人社部门对贾某某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合法有据,遂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贾某某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善县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嘉善县检察院通过询问当事人及行政机关、走访用人单位、查阅相关司法解释等,进一步梳理明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明:1.案发时贾某某已年满61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贾某某参与的是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某工程公司应当在开工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在该项目上投保,未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3.认定工伤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方式不同。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受工伤后,工伤赔付应从工伤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赔付责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嘉善县检察院认为,贾某某入职某工程公司时虽超过六十岁,但根据最高法答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工伤认定;贾某某未参加工伤保险,主要责任系用人单位未在开工前按规定以项目参保,人社部门不予受理贾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相关判决同样存在错误。2023年11月27日,嘉善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12月22日,嘉善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考虑到贾某某的诉求是要求支付工伤赔偿,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即使认定工伤,赔付责任亦由用人单位承担。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嘉善县检察院与县法院联合人社部门等单位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成某工程公司与贾某某达成和解,由某工程公司支付3万元赔偿金,贾某某撤回行政起诉。2024年1月2日,嘉善县法院终结再审程序。
嘉善县检察院针对此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参加强制性工伤保险的情况,依法向嘉善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在建工程参加强制性工伤保险的监管职责。嘉善县人社局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开展专项整治,截止目前已督促县域内9个在建工程1200余人参保工伤保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劳动者权益保护,主动作为,针对人社部门不予受理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在法院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法院、人社部门达成共识,并共同开展调处化解,促成当事人与用工企业达成和解,减轻诉累,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应参保未参保”的情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区域内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