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松花江流域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系松花江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对维护吉林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地检察机关在开展长白山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82.779亩林地被非法开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办案经过】
2019年8月30日,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辖区内非法开垦林地、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土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管职责。
2019年11月19日,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回复称,已督促案涉的73.5亩地块清收还林,剩余10.5亩地类为耕地,不属其监管范围。
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发现案涉的82.779亩土地属性均为林地,位于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管职责。检察机关认定,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完全履职,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1年3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案涉国家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非法开垦林地者限期按照造林标准恢复植被。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检法两院在保护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方面的积极作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予以监督。检法两院通过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和审判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