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0年,原告成都某食品工业协会注册“郫县豆瓣”文字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至今,并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襄阳某酱品厂生产、被告毕某销售的豆瓣上突出使用的“郸县豆瓣”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挤占了原告市场资源,损害了原告品牌形象,给原告及相关企业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该案我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021年4月20日,我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豆瓣产品,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和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此案是一起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典型案例,众所周知“郫县豆瓣”在豆瓣产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襄阳某酱品厂作为豆瓣生产企业,被告毕某作为销售豆瓣的经营者,均应当知晓原告的品牌产品,其在豆瓣外包装上故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试图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造成消费者混淆,依法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该案的处理不仅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教育和警醒作用,同时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