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原告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在上述期间内,杨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由于“尹某”账户涉嫌在“鼎立股份”停牌前大量净买入该股,交易行为异常,2015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向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请调查“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的函》(稽查局函〔2015〕590号),请求上海证监局调查“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并在函中附件载明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事项,一并调查,以及“尹某”的相关账户属于可疑账户。经对“尹某”资金账户、信用金账户的开户及交易、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调查,2016年2月18日,上海证监局向杨某发出《调查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杨某,同时对杨某进行了询问。2016年10月28日,上海证监局对杨某违法买卖股票案予以立案。2016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证监局就杨某违法买卖股票案的立案报备情况书面表示无异议。2017年7月27日,上海证监局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2017年8月7日,杨某在签收上述告知书后,即向上海证监局提出需要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会。2017年9月13日,杨某向上海证监局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9月20日,上海证监局举行听证,听取了杨某的陈述和申辩。2017年12月13日,上海证监局作出了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实施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余元罚款。杨某于2018年1月1日收到被诉决定后不服,遂起诉,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沪0115行初246号行政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沪74行终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也是当时中国证监会所有派出机构作出的金额最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罚金额高达4300余万元人民币,案件受到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高度关注。证券从业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利用、控制亲属、朋友等账户违法“炒股”并获利的违法情形,一直以来是证券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范畴。对涉违规“炒股”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存在着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违法行为人难以认定等难点。上海金融法院在二审中全面分析了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明确了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证明标准,最终判决驳回被处罚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获得了证券市场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也为如何审查此类处罚决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和方法。同时,通过对该案的裁判,使证券从业人员对违反禁止性规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预期,推动从业人员执业的规范化、法治化。该案获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