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基本案情 唐某某系原襄樊市眼镜厂职工,于2003年注册成立“襄城某老唐眼镜店”,此后数年间唐某某及其儿子陆续成立多家连锁店铺,均以“老唐”字号开展经营活动。被告经营者董某于2009年在襄阳市从事眼镜行业,注册成立襄阳市某老唐眼镜旗舰店。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老唐”字号为由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我院经审理认为,“老唐”字号取自原告经营者唐某某的姓氏,于2003年使用至今,该字号经过两代人十几年持续不间断发展,在襄阳市眼镜店行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对原告的字号应当知晓,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唐”,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院判决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老唐”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2021年5月8日,该案经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同业经营者应当予以合理避让,否则容易引起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裁判结果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激励企业品牌创新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