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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襄城区老唐某眼镜店诉襄阳市某老唐眼镜旗舰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3-06-12 | 7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唐某某系原襄樊市眼镜厂职工,于2003年注册成立“襄城某老唐眼镜店”,此后数年间唐某某及其儿子陆续成立多家连锁店铺,均以“老唐”字号开展经营活动。被告经营者董某于2009年在襄阳市从事眼镜行业,注册成立襄阳市某老唐眼镜旗舰店。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老唐”字号为由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我院经审理认为,“老唐”字号取自原告经营者唐某某的姓氏,于2003年使用至今,该字号经过两代人十几年持续不间断发展,在襄阳市眼镜店行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对原告的字号应当知晓,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唐”,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院判决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老唐”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2021年5月8日,该案经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同业经营者应当予以合理避让,否则容易引起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裁判结果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激励企业品牌创新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