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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3-04-24 | 11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入选理由】
  近年来,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兼具文化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新型数字出版物,逐渐成为风靡全球的潮流风向标,同时也给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全新挑战。本案系全国首例涉“NFT数字作品”侵权案。法院在本案中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NFT数字作品形成及流转过程中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本案判决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对于构建公开、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链上数字作品新业态,保障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促进数字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要旨】
  NFT数字作品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特定数字化作品。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流程涉及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三个阶段。1.在上架发布阶段,NFT数字作品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此种获得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2.NFT数字作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出售转让该类作品的结果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移转财产性权益,并非移转物权,故其虽能产生类似于“交付”的后果,但未落入传统发行权的权项范围。3.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新型的网络服务,基于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其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控制能力、侵权风险、营利模式,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并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
  【案情介绍】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奇策公司在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经营的Bigverse平台发现,用户“anginin”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带有“@不二马大叔”的水印。奇策公司认为,原与宙公司作为专业NFT交易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侵害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删除“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将对应NFT在区块链上销毁或回收,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NFT数字作品系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综合Bigverse平台的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因素,原与宙公司应当尽到善良管理者义务,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同时其也享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和审查空间。但在本案中,原与宙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害,鉴于NFT数字作品及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均保存于区块链服务器中,该区块链节点无法被删除,故原与宙公司应将侵权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该院于2022年4月22日判决:原与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原与宙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流程涉及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三个阶段。其中,“铸造”是将数字文件写入区块链的阶段,涉及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上架发布”NFT数字作品于交易平台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出售”NFT数字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而是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转移。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伴随着相应财产性权益产生和移转的全流程,同时,基于此类交易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平台的营利模式等因素,原与宙公司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本案中,原与宙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作为停止侵权的救济措施之一,一审法院判令将涉案NFT数字作品打入黑洞地址具有合理性。综上,该院于2022年12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