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情况
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先后在遵义市投资了多家煤矿企业,受煤炭市场行情影响,各煤矿自投产后均处于亏损状态。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在本案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矿务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为2271677155.72元。由于该债权人属于破产企业的关联公司,人民法院将徐州矿务公司申报的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了100%清偿。本案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审理耗时198天,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
二、典型意义
根据“深石原则”,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之规定,在破产债权确认中,将对破产企业具有控制关系的股东,通过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进行清偿。使得其余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100%清偿,保障了其他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债权的确认和处理提供了司法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