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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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伙同明某运、原某娜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被告人王某国联系的河北省保定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业、陈某华实际控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薄某涛、薄某娟任职的山西某包装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印刷厂,印制包括著作权人为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图书百余种,通过合作的被告人祁某军、包某飞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邸某林、尹某林、王某(共计23名被不起诉人)等代理商在全国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98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0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陈某仓库共计扣押图书141种10万余册。经杭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侦查机关送审的从陈某等处扣押的图书中125份出版物样本均系非法出版物。被告人王某国、陈某业和陈某华、被不起诉人薄某涛和薄某娟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520万余元、34万余元、16万余元。
被告人祁某军向被告人陈某订购盗版书籍,提供图书样书用于盗印,并伙同张某通过网店予以销售。被告人祁某军还伙同张某盗录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教学视频课程,通过QQ、微信、网店等方式销售给学员,或以加盟代理的方式招募被告人高某民、陈某及被不起诉人高某等人销售或参与盗录视频。经查,被告人祁某军销售的盗版书籍达9.5万余册,销售80余部网络视频课程给7000余名学员。被告人祁某军、张某、陈某销售盗版书籍、网络视频课程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00万余元、476万余元、31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祁某军电脑上查扣其录制的网络视频课程1200余部。
被告人包某飞、高某民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邸某林、尹某林、高某、王某等24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上述盗版书籍或盗版视频,非法经营数额40余万元至170余万元不等,违法所得4万余元至20万余元不等。
【典型意义】
(一)针对犯罪产业化特点,依法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办理产业化特征明显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上下游产业链条特征,深化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侦查取证,夯实账户资金流水、对账单、快递单据、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依法追漏追诉和立案监督,追究相关印刷厂和代理销售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准确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精准打击整个产业链条的犯罪人员。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产业链的相关人员作分层分类处理。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存在上下游分工的案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参与程度、认罪认罚等因素,作出不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的人员依法从严打击,依法提起公诉。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参与程度较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充分退赃退赔、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及时作好行刑反向衔接,实现刑罚惩治与挽救相结合的法律效果。
(三)以追赃挽损为抓手,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过程中,牢固树立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的理念,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始终。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充分运用诉前促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长效机制,帮助企业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切实增强企业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