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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徐某与林某要求归还比特币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11-14 | 14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徐某诉称其于2014年12月向林某出借人民币440万元,林某未按约偿还;并且林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徐某借341个比特币也一直未还。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返还44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返还341个比特币,并于庭审中撤回要求林某归还44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的请求。
  (二)裁判结果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申请撤回要求归还借款人民币44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相关规范性文件仅明确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仅未对其保护作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能也不应将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之间借用比特币之交易行为,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徐某起诉要求返还341个比特币,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理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后,徐某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典型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现行规范性文件仅明确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仅未对其保护作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能也不应将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之间借用比特币之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虽然比特币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为民法上之物,目前比特币系由境外平台进行运营,国内禁止平台运营;况且其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比特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